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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msf
--  发布时间:2019/10/5 15:01:07
--  新国徽亮相天安门城楼,使用期至少可达50年 所有人,快来了解《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

新国徽亮相天安门城楼,使用期至少可达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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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天安门城楼正式恢复开放,记者了解到,一枚重新复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日前已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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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枚采用木质结构制作的新国徽,是1950年至今城楼上经过三次更换后悬挂的第四枚国徽,不仅工艺精湛,高度和宽度的尺寸精确到了毫米,而且使用期至少可达50年以上。

据介绍,从实地勘查、论证,到复制第四枚国徽的选材、制作,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相关规定,历经3个多月,于6月13日夜顺利更换完成,与修缮一新的天安门城楼一同展示在世人面前。

专家建议复制更换新国徽

据工作人员回忆,去年开始修缮天安门城楼时,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对悬挂了近50年的国徽进行了检查,发现有多处开裂、剥落等现象。经古建专家和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认,1970年天安门城楼大修后悬挂的这枚木制国徽,历时49年的风吹日晒,开始自然风化,已不宜继续悬挂。

那么,到底是修复,还是重新复制一枚新国徽呢?

相关的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后认为,对原有国徽进行修复,不但难度较大,而且存在油漆色差问题。数年后,仍会出现起皮开裂,将影响城楼的整体景观效果。因此,建议与此次城楼整体修缮同步,对城楼上的原有国徽采用原规格、原尺寸、原样式复制更换。

参与新国徽选材制作的工作人员介绍,复制前考虑过应用铝材、合金甚至航空材料等新材质,但经过多处实地调研发现,金属材质国徽在夜景照明开启后,反光明显,影响整体观感,且与天安门古建的特性不协调,同时金属材质会对城楼本体已完成的防雷体系存在扰动。

由此,决定继续采用木质结构。

新国徽使用期可达50年以上

工作人员介绍,木质结构的新国徽由龙骨、浮雕和背板组成,分别选用优质的松木,适于雕刻的橡木和全实木材料。

 

 

 


从今年3月份开始,经过初选和专家二次遴选,筛出纹路美观、质地坚实的优质松木,先进行烘干、防腐、防虫、木材表面碳化等处理,再采用数控技术机械雕刻加工,最后对国徽中的细节进行人工雕刻和打磨。这样,新国徽耐久年限超过原有国徽,使用期至少可以达到5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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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采用传统工艺上色的国徽红和国徽黄,让新国徽色彩鲜艳,不易褪色。

工作人员介绍,因建筑的限制,城楼上国徽的高度是固定的,尺寸大一点安装不上,小一点则气势不足。此次,经过精准测量后,新国徽的高度确定为2.67米,按规定比例宽度确定为2.48米,高、宽的尺寸精确到了毫米,实现了原规格复制。

更换下来的国徽已移至库房保存

工作人员介绍,天安门城楼悬挂的第一枚国徽是1950年设计制作完成的,并用纯松木制作。 1951年5月1日,沈阳第一机床厂铸造的一枚金属国徽,正式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

替换下来木质国徽,经过整修,由当时的天安门管理处保存。天安门城楼开放后,第一枚国徽在天安门城楼大厅展出,供游客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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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天安门大修时,用纯松木重新制作了一枚新国徽,替换下悬挂了近20年的金属国徽。目前,这枚木质国徽已移至库房保存。 将来是否能展出,还要经过专家进一步评估和修复才能确定。

知多一些:国徽的诞生

1949年7月,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向全国征集国徽图案。7月15日至26日,《人民日报》等各大报纸陆续登载了新中国国徽的征集启事。

征集启事公布一个多月,就收到应征国徽稿件112件、图案900幅。国徽应征的图案虽不少,但经过负责评选国旗、国歌和国徽第六小组和专家顾问审阅后,认为不能采用。

不久,全国政协第一届委员会决定邀请清华大学营建系梁思成和中央美术学院张仃分别带领一个设计组开展国徽设计。为了能在1950年国庆节挂上新国徽,两个设计组的专家和学者们经过近半年努力,各自完成了一幅国徽方案。

中央美术院方案的天安门是透视图,红墙绿瓦,大圆柱,前面是金水桥、鲜花,上面是蓝天;清华大学方案把天安门画成正立面图,五星红旗作为天空背景,在图案的色彩上采用红色和金色。

1950年6月20日晚,周恩来同志在全国政协国徽审查组最后一次讨论国徽图案的会议上,认真听取大家意见。李四光指了指清华的国徽模型说:“我看这个好,天安门广场宽广,五星红旗布满天空,够气魄。”总理微笑表示赞成。会上,周恩来还建议国徽上要有谷穗的图案。最终根据绝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了清华大学设计的国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张仃完成了主体创意,由梁思成等人完成了图纸成稿,由高庄完成了模型定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于1950年9月2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并在《人民日报》上公布。

1950年9月30日,一枚木质国徽被挂到了天安门城楼上,这是天安门城楼上悬挂的第一枚国徽。

 

 

 

 

所有人,快来了解《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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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国徽、国歌代表着国家的尊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下面跟随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吧。

 


 

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歌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 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 等;

 (六)国家公祭仪式;

 (七)重大外交活动;

 (八)重大体育赛事;

 (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第五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第六条 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第七条 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九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 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中使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 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第十三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大家可以深入了解《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升旗仪式,奏唱国歌的场合、礼仪,以及篡改、贬损国旗、国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提升大家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国歌法》《国旗法》《国徽法》的学习,带头维护国歌、国旗、国徽尊严,增强国家观念,传承爱国主义精神,以实际行动热爱和尊重国旗、国歌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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